当事人:福建宗证司法鉴定所
住所:漳州龙海市石码人民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旺根
经查明,你单位在申请鉴定所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及延续登记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漳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1月17日对苏建明所作的调查笔录;2、漳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4年1月17日对陈旺根所作的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停止你单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鉴于你单位已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自2014年1月18日开始停业整顿,停业处罚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8日至2014年4月17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省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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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2日